 |
|
| 优惠政策 |
1、凡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境内(以下统称昌江境内)投资项目(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),从事生产,经营所得和其他的得,均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其中:
(1)、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工业、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(2)、从事公司用事业、商业、物资业、对外贸易、代理业,旅游业,教育文化事业、和其他服务业的企业,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…… 详细 |
|
|